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清,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错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下车查看事故详细情况,出租车司机罗某对王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急忙向罗某解释,罗某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在出租车后备箱取出三脚架,手持三脚架对王某某人身攻击,向王某某眼部一拳,王某某才与罗某厮打在一起,罗某对王某某一直纠缠不罢休,王某某被逼无奈才向交警和派出所分别报案。以上事实有罗某出租车上拉的乘客可完全证明,并且王某某也有视频证明罗某手持三脚架的事实,司法鉴定意见明确记载王某某眼部受伤的事实。而不是王某某下车后,对出租车司机罗某进行辱骂,并殴打。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与案件真实的事实不符,也与常人思维逻辑不相符。王某某驾驶车辆碰撞到罗某的出租车上,明显过错在王某某,王某某没有一点理由对罗某进行辱骂,并殴打的道理。以上种种行为,被申请人视而不见,反而对本案受害人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并且给予行政拘留的严重处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该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随心所欲处罚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本案,罗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手持铁器,对王某某人身已造成严重威胁,并殴打王某某,给王某某人身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王某某开始正当防卫,与罗某互殴。王某某完全是处于正当防卫考虑,将罗某制服,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应当处罚。(三)被申请人的处罚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故意殴打他人,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目的是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将申请人王某某送进拘留所。其目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复印件1份;4.《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医司鉴字〔2024〕临床322号);5.光盘2张。
被申请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2024年6月14日,王某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三爱医院对面等红绿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车辆后溜,与后面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下车后与出租车司机罗某产生口角冲突,后王某某对罗某实施殴打并将罗某扭到在地,骑在罗某身上,导致罗某受伤。以上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及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本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且处罚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本分局已依法告知王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四)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在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某用其膝盖顶罗某的腹部,将罗某扭到在地并骑在罗某身上,是明显的主动攻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固原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三爱医院对面等红绿灯时,车辆发生后溜,与罗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相撞,王某某以为出租车追尾了自己的车,下车后与出租车司机罗某理论,二人进而发生争吵,罗某在车辆后备箱去三角架时,王某某上前抓住罗某衣领,用膝盖朝罗某腹部顶了两下,并将其摔倒在地,后顺势骑到罗某身上,罗某在挣脱时抠了王某某面部一下,后二人被旁边路人拉开。经鉴定,罗某头部轻微伤一处、王某某眼部轻微伤一处。
2024年5月4日,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原路派出所受理该案为行政案件,询问了当事人王某某、罗某、证人孟某某,委托鉴定机构对罗某、王某某伤情进行检验确定,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处罚前告知。王某某提出陈述申辩,兴原路派出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2024年6月14日,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王某某与罗某因车辆故事发生争吵,王某某对罗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罗某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案涉《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本机关决定:
维持《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开公(兴原)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王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